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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北宜狂飆時速112 開罰8千吊牌半年
發布時間:1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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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劉姓男子去年11月間騎乘大型重機行經北宜公路時,時速高達112公里,經警方舉發,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8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劉男提行政訴訟。北院判決劉男敗訴。
判決指出,劉男去年11月6日上午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石碇區台9線23.7K(往新店)時,行車速度高達11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照,新北市新店警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
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認定,劉男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裁處罰鍰新台幣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牌照6個月。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劉男主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本案警告標誌離測速機器不到100公尺,開單並不合法。
台北地方法院勘驗後,認為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員警放置非固定式雷達測速儀位置的距離為116公尺,符合道交條例規定,且劉男駕車時速高達112公里,已遠超過一般道路的最高速限,對於其他用路人安全造成嚴重風險,判決劉男敗訴。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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