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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提毒駕修法 刑責認定更明確化

發布時間:111-06-22 瀏覽次數:1319列印此頁面

為避免毒駕造成的意外,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等修正草案。行政院官員表示,修法除將毒駕認定標準明確化,未來只要確定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論是否能安全駕駛,都將開罰。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以及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官員晚間對中央社記者表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難以回復的傷痛,為保障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因此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以及德國刑法等外國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護公共安全。
 

官員解釋,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已明定毒駕的相關罰責與刑責,但毒品檢驗日新月異且多樣化,因此這次修法將毒駕認定的標準明確化。
 

官員說,修法同時也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未來,行為人只要經檢驗確定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論是否能安全駕駛,都將開罰。
 

根據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的物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則規範,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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