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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10年內再犯酒駕撞死工人 士檢起訴

發布時間:111-08-10 瀏覽次數:842列印此頁面

林姓女子曾因公共危險罪遭判刑,又涉嫌於今年6月間酒後駕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時撞死負責交通疏導的施工人員。士檢偵結,今天依10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於死罪起訴林女。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林姓女子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於民國103年9月、103年11月,各遭判刑3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本案發生於今年6月間,仍在先前公共危險案件判決確定後10年內。
 

今年6月20日晚間,林女於台北市中山區小吃店飲酒,再與友人搭乘計程車到KTV唱歌;翌日凌晨1時許,林女搭計程車返回小吃店取車,搭載黃姓友人往新北市淡水區方向行駛。
 

林女駕車行經淡水區民權路與民族路口之際,因酒後操控動力交通工具能力減低,疏未注意該道路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也未注意當時道路上有工程人員施工,即以時速80.76公里超速行駛,闖入施工範圍,撞擊在工程圍欄內執行交通疏導的方姓工人致死。
 

警方獲報到場,驗出林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而當場查獲。士檢複訊後認為,林女10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於死,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林女坦承犯行,檢察官今天依10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於死罪起訴。
 

立法院今年1月間三讀修正通過加重酒駕刑罰,並延長再犯重罰年限,從5年內改為10年內;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即規定,曾犯酒駕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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