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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子6度酒駕 依公共危險罪判1年徒刑

發布時間:111-09-04 瀏覽次數:750列印此頁面

台南市林姓男子今年6月5日酒後騎機車遭警方攔查送辦,法官審理時發現林男已是第6次酒駕犯行,認為林男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道路通行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於6月4日下午4時許飲用紅酒1瓶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隔日凌晨騎乘機車上路,3時許行經永康區永平街與永二街口時遭警方攔查,並測得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
 

判決中指出,林男先前因3次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4個月、4個月確定,最後一次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23日,之後再犯第4、5次酒醉駕車,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確定,此次已是第6次犯行。
 

判決中指出,顯見林男除漠視自己安危,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對交通往來已造成高度危險,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參酌林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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