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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國道逆向狂飆25公里 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發布時間:111-09-14 瀏覽次數:1360列印此頁面

住北部柯姓男子今年6月駕車行駛國道3號,開到南投縣路段後,迴轉行駛內車道逆向往北,嚇壞許多往來駕駛,國道警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法辦,南投地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63歲柯姓男子今年6月20日晚間駕車行經國道3號往南行駛,來到南投縣名間交流道路段235.64公里處,竟迴轉後在南向內車道逆向往北行駛至210.56公里處,再次迴轉順向行駛至霧峰交流道後,駛出高速公路,誇張行為遭行經用路人拍下,國道警方獲知立即偵辦。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內容,被告柯男駕車於單向南下車道逕行迴轉,於南向內車道逆向行駛達25公里的行為,客觀上足以使順向行駛車輛發生事故,致生公眾交通往來危險;柯男在警詢及偵查階段坦承犯罪事實,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南投地方法院指出,被告應該知道國道高速公路行車速度很快,稍微沒注意就會發生事故,卻沒有注意自己身體狀況,草率開車上路,任意在國道高速公路逆向、迴轉,不僅不顧自身安全,也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權益,幸好沒有發生事故。
 

法院指出,考量被告柯姓男子承認犯行、自述家庭經濟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等量刑事項,因此,依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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