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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 111年11月30日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

發布時間:111-11-29 瀏覽次數:4295列印此頁面

電動自行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包括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並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否則依法開罰。

111年11月30日起,已使用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2年內應完成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請車輛所有人儘速至監理所站辦理,避免受罰。另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年齡須滿14歲以上、不得載人,需配戴安全帽,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請市民注意。

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官方網站已建置「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 ),並以中、英文及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如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請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臺北市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再次提醒民眾騎乘時應注意行駛速度並保持適當車距、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規則,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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