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路口左轉「切西瓜」 違規逆向易肇事
發布時間:112-03-20 瀏覽次數:12158次
【新北市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111)年不依規定未達路口中心處即搶先左轉違規有1,184件;裁決處長李忠台提醒駕駛人,左轉時應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以避免違規受罰,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李忠台指出,日前有汽車駕駛人行經路口左轉時,未遵循行車導引線提早左轉,甚至於路口前提前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而被檢舉開罰;後來駕駛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說是因為要閃避機車,才會提前左轉,致後車輪超越雙黃線;案經法院勘驗影片判斷,該車提前於路口左轉且前後輪均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違規屬實,因此判決敗訴。
裁決處表示,駕駛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900元;倘於路口前提前轉彎又跨越雙黃線,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1,800元。
因此裁決處再次提醒駕駛人遵循道路標誌、標線和號誌和交通規則,避免違規受罰和危及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7Ee4Q
李忠台指出,日前有汽車駕駛人行經路口左轉時,未遵循行車導引線提早左轉,甚至於路口前提前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而被檢舉開罰;後來駕駛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說是因為要閃避機車,才會提前左轉,致後車輪超越雙黃線;案經法院勘驗影片判斷,該車提前於路口左轉且前後輪均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違規屬實,因此判決敗訴。
裁決處表示,駕駛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900元;倘於路口前提前轉彎又跨越雙黃線,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1,800元。
因此裁決處再次提醒駕駛人遵循道路標誌、標線和號誌和交通規則,避免違規受罰和危及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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