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深夜無號誌路口未停讓 小黃翻覆險波及民宅
發布時間:112-03-28 瀏覽次數:1103次
中正第二分局日前凌晨3時許接獲民眾報案,福州街與牯嶺街口發生一起翻車事故,經查係陳男(57歲)駕駛計程車沿牯嶺街北往南行駛至肇事地點時,與沿福州街西向東行駛之另一輛計程車駕駛江男(55歲)發生碰撞,造成陳男駕駛之計程車翻覆滑行,險波及路邊民宅。
交通分隊員警至現場調查,雙方駕駛酒測值均為0MG/L,均無飲酒情事。後續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得知事故發生時牯嶺街號誌為閃紅燈,福州街號誌為閃黃燈,兩車行經路口時疑似未依規定禮讓釀成翻車事故,所幸未波及路邊民宅及其他用路人。駕駛陳男與另一輛計程車附載乘客張女(62歲)皆僅四肢擦挫傷,無生命危險。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為幹道;「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為支道。」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支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中正第二分局呼籲駕駛人只要行經路口,就應減速慢行,並對於無號誌路口路權應有所認識。若違反路權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要負較高肇事責任,後續也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提醒用路人小心謹慎,以免傷了荷包,共同營造安全用路環境。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zoFWS
交通分隊員警至現場調查,雙方駕駛酒測值均為0MG/L,均無飲酒情事。後續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得知事故發生時牯嶺街號誌為閃紅燈,福州街號誌為閃黃燈,兩車行經路口時疑似未依規定禮讓釀成翻車事故,所幸未波及路邊民宅及其他用路人。駕駛陳男與另一輛計程車附載乘客張女(62歲)皆僅四肢擦挫傷,無生命危險。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為幹道;「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為支道。」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支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中正第二分局呼籲駕駛人只要行經路口,就應減速慢行,並對於無號誌路口路權應有所認識。若違反路權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要負較高肇事責任,後續也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提醒用路人小心謹慎,以免傷了荷包,共同營造安全用路環境。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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