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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騎車開車,有「險」才行

發布時間:113-05-31 瀏覽次數:911列印此頁面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包括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未依法訂立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如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該所表示,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期滿後未續保經稽查、攔查或併同舉發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肇事者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萬2,000元以下罰鍰;

又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行訂立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投保義務人應於保險屆滿前續保,才能保障個人權益。

該所並提醒,如果車主居住或通訊地址變更,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才能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續保通知,及時辦妥保險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北市區監理所(該所亦有雙語服務),
電話:(02)2763-0155轉415、416,傳真:(02)2761-7750。
相關連結:監理服務網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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