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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中車輛移用他車號牌

發布時間:114-06-03 瀏覽次數:149列印此頁面

彰化監理站與彰化縣交通警察隊本月19日於花壇鄉中山路2段執行車牌辨識系統聯合稽查專案,由車牌辨識系統發現可疑車輛,立即查核車籍資料發現該車輛所懸掛之車牌與登載資料不符,立即驅車攔查,發現係吊扣中車輛移用他車註銷之號牌,且該車尚有違規仍未清償之欠款金額達4萬餘元,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舉發及扣繳註銷牌照,將再追繳使用期間之稅費。

移用他車號牌攔查
 

彰化監理站站長黃建興表示,車輛如已吊扣、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等情形,勿違規使用,否則將面臨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彰化監理站提醒,車輛如經註銷牌照,應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繳回號牌不可再繼續行駛;若還要繼續使用,汽、機車牌照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請領牌照,才能再行駛道路。車主切勿心存僥倖繼續行駛或停放道路,若經查緝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牌照,還將追繳使用期間之稅費。車主如欲查詢牌照狀態,可透過監理服務網/首頁/汽機車/行照及牌照/牌照現況查詢。

資料來源:臺中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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