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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器是人不是車 !

發布時間:115-02-23 瀏覽次數:184列印此頁面

路上常見醫療電動代步器趴趴走,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在交通法規上,醫療電動代步器在道路上使用時,視同行人,不是車,因此,需要遵守行人交通規則,在人行道使用時應注意周邊來往行人安全。

裁決處指出,有一名吳姓男子乘坐醫療電動代步器,行駛在道路中央,遭後方一輛機車在超車時,機車把手不慎勾扯到電動代步器上的透明帆布,導致機車騎士摔倒在地,多處嚴重骨折,騎士憤而提告,吳姓男子於訴訟時指稱,是機車車速過快自摔,車禍與他無關。

法院判決指出,醫療電動代步器係屬醫療輔助器材而非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時應適用並遵守行人交通規則,需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倘無人行道或因人行道有障礙物需行進道路則需靠邊通行。本案吳男使用醫療電動代步器,於肇事路段通行,雖該路段無人行道,但吳男行駛於道路中央未依規定靠邊通行,法院認定此為導致事故發生之主因,最後法院依過失傷害罪處吳男拘役20日。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電動代步器經行政院衛福部公告屬於醫療輔助器材,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被視為行人輔助器材,因此在道路上行進時應視同行人,並遵守行人交通規則,務必在人行道使用,倘無人行道或因人行道有障礙物需行進道路則需靠邊通行,切勿行駛於道路中央,進而影響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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