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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駕駛

車輛使用各項燈光要注意,避免影響用路人及受罰

發布時間:109-02-14 瀏覽次數:18682列印此頁面

駕駛汽車時車上有各種燈光提供了照明、警示、識別等重要的功能,但燈光使用時機要謹慎也切勿改裝,以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及受罰。

遠光燈: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應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光源亮度較近光燈來的強,照射角度也較高而照的遠,容易直照向駕駛的眼睛而導致視線炫光,易發生車禍,非特殊需要請勿開啟。建議駕駛人留意車輛儀表若亮起了藍色標示號燈,即可能不小心開啟了遠光燈。

前後霧燈:在視線不佳的雨、霧氣候中,透過黃色光的前霧燈及紅色光的後霧燈,增加車輛的能見度,提醒前後方來車,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在非雨霧時裡用霧燈,除了高亮度易造成其他駕駛人眼睛的不適、疲勞,也恐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另外,高雄市區監理所陳崑山所長特別提醒車主,現在車輛儀表符號隨科技愈來愈多種,多認識及了解燈號顯示涵義,可以幫助車主知道車輛開啟了何種燈光及安全警告訊息。更想瞭解更多交通安全宣導,可上高雄市區監理所官網,或粉絲專頁關注高市所的最新動態喔。

延伸閱讀:認識車燈功能及使用方式與時機

資料來源:高雄市區監理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zmt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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