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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說明
發布時間:109-11-30 瀏覽次數:11996次
立法院109年5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行政院業已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將配合同日如期如質施行,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及人本交通目標,又往前邁進一步。
交通部說明,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修正重點主要為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相關立法委員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交通部經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檢討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與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相關的違規態樣的裁罰基準,並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按新罰鍰上限,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以更臻維護道路安全。此外,配合本次修法提高汽車裝載貨物掉落的罰則,為了降低行駛中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之風險,提高貨物運送人員及駕駛人對於貨物之裝載固定、捆綁方式應有的基本知識及安全駕駛的觀念,交通部亦交請公路總局於近期完成製作「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以10種常見的散落物態樣並對應車型案例,搭配圖文說明、對照表及叮嚀方式編定,讓貨車駕駛人更加清楚知道如何穩妥裝載貨物,公路總局亦規劃將在109年12月7日邀集相關貨運業者公會以實車方式進行說明演練,後續亦要求公路總局加強宣導,請貨運相關公會辦理講習,以期能維護用路人安全。
交通部指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本次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並請該署轉知所轄警察機關進行相關執法教育訓練,說明如下:
一、 該條規定係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適用對象,所以後續接送未滿7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
二、 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三、 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四、 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免予舉發處理。
交通部表示,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交通部亦已函請各舉發機關於新法施行前儘速清理案件。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5D5Q5
交通部說明,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修正重點主要為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相關立法委員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交通部經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檢討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與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相關的違規態樣的裁罰基準,並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按新罰鍰上限,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以更臻維護道路安全。此外,配合本次修法提高汽車裝載貨物掉落的罰則,為了降低行駛中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之風險,提高貨物運送人員及駕駛人對於貨物之裝載固定、捆綁方式應有的基本知識及安全駕駛的觀念,交通部亦交請公路總局於近期完成製作「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以10種常見的散落物態樣並對應車型案例,搭配圖文說明、對照表及叮嚀方式編定,讓貨車駕駛人更加清楚知道如何穩妥裝載貨物,公路總局亦規劃將在109年12月7日邀集相關貨運業者公會以實車方式進行說明演練,後續亦要求公路總局加強宣導,請貨運相關公會辦理講習,以期能維護用路人安全。
交通部指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本次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並請該署轉知所轄警察機關進行相關執法教育訓練,說明如下:
一、 該條規定係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適用對象,所以後續接送未滿7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
二、 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三、 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四、 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免予舉發處理。
交通部表示,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交通部亦已函請各舉發機關於新法施行前儘速清理案件。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5D5Q5
相關檔案:
附件1_裁罰基準.pdf 下載數:921
附件2_車輛安全裝載貨物宣導摺頁.pdf 下載數: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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